应县人民政府

应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发布时间: 2023-10-31 来源: 应县自然资源局

应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应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总 则1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2

一、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2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2

三、形势与要求 4

四、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5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5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6

一、指导思想 6

二、基本原则 6

三、规划目标 7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和保护布局10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10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10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11

四、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 12

第四章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14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14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14

三、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15

四、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 17

第五章 矿业绿色发展19

一、绿色矿山建设 19

二、矿区生态保护 20

第六章 重点项目24

第七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6

一、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26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任务与目标 26

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7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8

第八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29



总 则

“十四五”时期是应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蹚出转型发展新路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精神和要求,持续发挥好矿产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要素服务保障作用,结合我县矿产资源禀赋、区域产业布局等实际情况编制《应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立足应县矿产资源禀赋及经济发展需求,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以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为导向,以抓好资源高效利用为重点,以推动我县经济发展为手段,以提升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目标的矿产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精神,在全面落实《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及《朔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规划》是落实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应与本《规划》相衔接。

本《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1至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适用范围为应县所辖行政区域。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一、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应县地处雁门关外,大同盆地中部,位于东经112°57′14″-113°34′14″,北纬39°17′32″-39°43′50″之间。南北长47.5千米,东西宽46.5千米,全县总面积1708平方千米,其中平川占65%,山区占35%,应县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北距大同市60千米,南距朔州市70千米。境内交通以公路为主,荣乌高速与二广高速在此交汇,此外有三条骨干公路纵贯全境,即朔蔚线、石凉线与应大线。北同蒲四线2014年建成通车,大原高铁在此设站,同时县城与周边市县级各乡镇间有公路相通。

应县现辖3镇9乡、298个行政村,总人口33万人。应县是朔州市经济较强县之一,“十三五”期间,应县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壮大实体、厚积成势,综合实力明显提升。地区生产总值从2015年62.8亿元增加到“十三五”末76.8亿元,年均增长4.46%。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1、矿产资源概况

应县境内无煤,已经发现的矿产资源20多种,主要分布在南山。岩金矿、沙金矿初估储金量1吨左右。赤铁矿矿体厚度3米左右,最高品位58.2%,储铁量400万吨。银矿储银量800吨左右,铜矿储铜量900吨左右。稀土金属矿石储量5万多吨,稀土总储量298吨。非金属矿,石英石质地纯白,含二氧化硅达98%以上,易于开采,储量500万吨。石灰石氧化钙含量54%,储量达8000万吨。瓷石矿储量2000万吨,长石储量22万吨,沸石储量1000万吨,花岗岩、辉绿岩、玄武岩质地硬、色泽好、块度大、易开采,总储量近50亿吨,是加工石板材的好原料,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

2、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1)基础地质调查有序推进。全县已全面完成了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5万区域地质调查也全部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跨县域完成了2幅(杏寨幅和南河种幅),其县域内面积184km2,主要分布在县域南部。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取得重大进展。截至2020年底,全县境内矿产资源调查实现全覆盖,在地热等资源的调查评价取得新突破。

(3)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始涉及非煤领域。本县主要的矿产资源为金属矿和非金属矿。截至2020年底,开展了县域东南部铁及多金属矿的勘查,为新建矿山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4)主要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控制程度普遍提高。应县自然资源调查部门先后对各种矿产进行勘查评价工作。主要包括金属矿产(铁矿、银矿、铜矿等)以及一些非金属矿产(石灰石、花岗岩、玄武岩等)。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矿业对全县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大。全县已开发利用矿产5种,主要开发矿产为铁矿、石料用石灰岩、花岗岩、砖瓦用粘土等。全县目前共保留矿山3座,其中石料用花岗岩矿1座,砖瓦用粘土矿2座。

(2)非金属矿产有序开发。各类花岗岩是县域内的主要非金属矿产,除满足本地需要外,还供应周边地区。为了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统一规划了开采区域,限定了采石场的最低开采规模,限定了最低准入条件,使采石场的开采秩序大为改观。

三、形势与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矿产品需求增速放缓,矿产资源供给质量不断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 对矿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四五”时期是全县矿业实现转型升级、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

(1)实现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矿产资源提供基础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时指出,要大力加强科技创新,在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上不断取得突破;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是经济高质量发展,重中之重是产业转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决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重要部署,必须推动传统优势矿产资源产业转向先进制造业,突出智能化、服务化,提高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紧密围绕新材料等新业态所需矿产资源初级产品的勘查开发,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增强与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2)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矿业绿色发展。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底色,完善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增强资源生产保障能力,注重生态保护与修复,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引导创建绿色矿山,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应县。

(3)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加快矿业领域改革力度。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开放开明的人文环境、优质完善的保障环境。全面推进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三级贯通、一网通办,进一步压缩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健全三级联审联办运行机制,把审批计时单位由“月”优化为“日”,力争推动实现“小时”审批制;加大矿业领域改革力度,持续推动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试行“净矿出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立由矿业权出让收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构成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

四、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上轮规划中在县域范围规划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未能实施,“十三五”期间共投放1宗砖瓦用粘土采矿权区块,此外上轮规划未设置其他目标。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仍不合理。各类砂石土类露天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矿山分布不集中,暂无大、中型矿山。

非煤矿产地质勘查滞后。全市地质勘查工作多以煤炭为主,其次为优质石灰岩,对我县境内具有找矿前景的矿产,如金多金属、稀土等矿种勘查工作不足。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有待加强。矿业开发强度大,开采历史悠久,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破坏问题突出,表现为地面塌陷或裂缝较多,治理时间短,历史欠账多,恢复治理率低。各类采石场对山体破毁严重,造成崩塌灾害隐患数量较多,对地形地貌破坏较严重。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引领矿业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约并举。坚持绿色矿业、循环利用、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围绕朔州市发展战略,从本县社会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赋存、开发利用的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发挥本县的矿产资源优势,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勘查、集约开发、合理利用。以加快区域发展为主题,以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出发点,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对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和区域生态环境的承载力,规范管理、协调和谐,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规划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本县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合理继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明确任务部署。

做好衔接与落实。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部署,确保目标指标和任务落地、重大项目落地、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落地,明确各类规划分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边界。

突出规划可操作性。要因地制宜,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引导矿业权合理设置,优化开发布局与结构。

坚持开门编制规划。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规划编制听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业经济、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规划目标。加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力度,以“攻深找盲”为重点、发现和评价新的、有价值的矿产地,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调整矿业结构,适当控制市场过剩矿产品的产量,矿产品结构向技术型、效益型方向转变。进一步加大现有小矿资源整合力度,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以大型矿山企业为骨干,最大限度提高矿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推进科技创新和循环经济工程,矿产品产业链和产品链进一步延长,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显著提高,矿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发展生产规模,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矿产开发格局,保持矿业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好转;促进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

2、2025年规划目标

(1)基础地质工作:稳步推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的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取得重大成果:完成1:5万盆地区三维地质调查(应县幅),1∶5万盆地区重力测量(大同盆地部分),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热调查评价、多金属资源勘查工作取得突破。

(2)矿业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业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扩大单个矿山的生产规模,矿业布局更加合理。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制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等准入条件,科学设置矿权。矿产品产业链和产品链进一步延长,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大幅提高。

到2025年,花岗岩开采总量控制在0.5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总量控制在20万立方米/年,年度平均投放2个采矿权。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提高矿产的开采回采率、综合利用率,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100%,规划期内力争中型矿山比例达到50%。

(4)绿色矿山:因县域内目前仅三座小型矿山,本规划要求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但暂不制定具体创建目标。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取得重大进展: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的通知》(晋自然自发[2022]41号)的要求,“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我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到2025年底,确保完成省厅下达我县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1.86平方千米全部完成。

专栏1 应县2025年矿产资源规划目标

类别

指标

单位

2025年目标值

属性

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

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

%

落实省规划目标

预期性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主要开采矿种年开采总量

花岗岩开采总量

万m3/年

≤0.5

建筑用砂开采总量

万m3/年

≤20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中型矿山比例

%

50

预期性

矿业权年度投放数量

2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100

约束性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面积

km2

1.86

预期性


3、2035年远景目标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力度进一步加大,争取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探明;现有工作程度低的矿产地经过进一步勘查,高级别资源储量比例显著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

矿业布局和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建立起绿色矿山的格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达到生态文明的标准。矿业集中度更加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更趋合理,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土地复垦利用程度不断提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产资源能够保障小康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和保护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勘查调控方向。承接省级规划,全力支持各地勘单位进行地热资源,金、银、铜的勘查工作。

开发利用调控方向。鼓励开采辉绿岩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可耕地用砖瓦粘土;以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开发为主导,重点开发利用花岗岩、建筑用砂等非金属矿产,满足民生矿产资源需求,保障我县的经济建设需求。

到2025年,花岗岩开采总量控制在0.5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总量控制在20万立方米/年。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1、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布局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做好与上位规划的衔接,综合考虑县域范围内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承载力、资源禀赋、开发现状、经济发展,实行区域差别化、矿种差别化管理,统筹安排应县矿产开发布局。

规划期内主要确定2个重点发展区域,县域西部盆地区重点勘查开发地热资源,县域东南部山区重点勘查金属矿产、重点开发砂石土矿产;主要确定1个重点治理区域,应县砖瓦粘土生产区环境综合整治区。

2、矿产资源产业结构调整和矿业转型升级

砂石土矿:加快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发展水平。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开发现状、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半径等因素,加快推进以砂石土矿为重点的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控制砂石矿山数量,提高砂石矿山规模化水平。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1、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

按照全国自然资源大调查的统一部署,根据山西省成矿地质条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需要,配合开展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力争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查有所突破。

规划期内,根据成矿地质分析,加强对具有成矿潜力的区带及重要矿种的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发现和评价有潜在价值的矿产地。2021—2025年总体部署:完成1:5万盆地区三维地质调查(应县幅),1∶5万盆地区重力测量(大同盆地部分),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热调查评价、多金属资源勘查工作取得突破。

2、加强矿产资源勘查

(1)重点勘查区

我县落实的两个省级重点勘查区,其中“繁峙-灵丘铜(金)矿重点勘查区”在我县范围内面积为684.5平方千米,“灵丘铁矿重点勘查区” 在我县范围内面积为55.8平方千米。

(2)勘查规划区块

以划定的各类勘查区为基本单元,根据成矿地质构造、资源赋存特点、矿体埋藏深度、勘查开发现状、自然地理等要素,从空间上合理划分勘查规划区块,从时间上具体落实勘查项目,科学指导探矿权设置。规划期内共落实3个省级勘查规划区块,其中金、银多金属勘查区块2个,地热勘查规划区块1个。

专栏2 规划勘查区块

序号

区块名称

勘查主

矿种

拟设探矿权勘查程度

1

应县尧峪金、铜矿普查(续作)

金矿

普查

2

应县牛槽峪银多金属矿普查

银矿

普查

3

应县朔州新型产业科技创新园区一带地热资源预可行性勘查

地热

普查


(3)矿产资源勘查管控措施

矿产资源勘查探矿权由省自然资源厅与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规划目标所确定的年度投放量有计划的设置,控制商业性探矿权的投放数量。

探矿权原则上要按勘查规划区块范围设置,如经实地核查存在地质构造、生态功能、重要建筑等需要避让调整范围的,可以进行局部调整,但不得人为肢解成多个区块,一个勘查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在勘查规划区块范围以外的空白区设置探矿权,最小勘查区块范围不得低于1个基本勘查区块面积(约2.5km2)。

根据勘查规划区块的设置,结合国家和山西省经济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探矿权管理,合理安排探矿权的投放总量和投入时序。优先安排鼓励勘查区内的探矿权投放。在勘查规划区块以外的区域设置探矿权,应进行规划论证。

四、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

1、集中开采区

规划期内落实花岗岩矿1个(落实市规划)。本级规划建筑用砂6个。

2、拟设集中开采区管控措施

本“规划”只划定了集中开采区,未划定县级开采规划区块。在集中开采区内的采矿权投放前,应按照出让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严格审查拟设矿区范围的各类限制性条件和要素,并全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在拟出让采矿权符合“净矿出让”的条件时,按规定进行公开出让。

专栏3 规划开采区块

序号

区块名称

主要矿种

所在行政区

1

应县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饰面用花岗岩

应县大临河乡

2

钗里村大山门沟建筑用砂开采区

建筑用砂

应县南泉乡

3

钗里村小山门沟建筑用砂开采区

建筑用砂

应县南泉乡

4

北楼口村南沟建筑用砂开采区

建筑用砂

应县大临河乡

5

北楼口村西沟建筑用砂开采区

建筑用砂

应县大临河乡

6

护驾岗村东沟建筑用砂开采区

建筑用砂

应县南河种镇

7

土巷村土巷峪南段建筑用砂开采区

建筑用砂

应县南泉乡


第四章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资源开发总量。落实省级规划分解开采指标,控制开发强度,调整产业结构,对全县主要开采矿种设定约束性与预期性总量调控指标。

1、开采总量

到2025年,花岗岩开采总量控制在0.5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总量控制在20万立方米/年。

2、矿山数量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压减小型矿山数量,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开采能力。2025年,全县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0个以内。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全县矿山开采现状,调整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调整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1、最低开采规模条件

新建矿山生产规模,花岗矿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建筑用砂生产规模在5万m3/年以上。

2、严格“三率”指标考核

加强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认真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实地核查和专项抽查,促进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不断提升。

3、优化矿山开采规模结构

通过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强化核心矿山企业的作用,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强强联合,收购和改造中小矿山,提高矿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促进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重点抓好露天矿山的规模结构调整。

4、改善矿产资源产品结构

积极推进能源清洁生产和先进、适用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的设备、技术和工艺。

5、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鼓励矿山企业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加强尾矿、废石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矿产品的利用价值,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新建矿山要符合绿色勘查、最低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准入条件。

1、绿色勘查

严格执行绿色勘查规范,发挥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立项、设计、实施、恢复和验收全过程,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勘查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依靠科技和管理创新,采用新手段、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推广无人机航空物探、浅钻、便携式钻机、一基多孔等勘查技术,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勘查责任主体应制定有关勘查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绿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将绿色勘查管理内容融入日常工作,责任明确、管理措施和投入到位。

2、最低开采规模条件

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开采最低规模要求。矿山设计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资源量规模相适应,符合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原则上不再设置小型矿山。新建矿山生产规模,花岗矿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建筑用砂生产规模在5万m3/年以上。

3、开发利用水平

采矿方法、选矿工艺及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安全和环保,“三率”指标能达到规定要求。对共伴生矿产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或保护措施。

4、绿色矿山建设

根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县绿色矿山建设差异化现状,统筹规划、合理部署、分类管理。对已建成绿色矿山的进行巩固,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先进典型经验的舆论宣传与推广;对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进行督促,加快升级改造,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开展绿色矿山申报及第三方评估工作,争取尽早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对矿山规模大、建设基础较好,具备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重点培养,尽快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对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的矿山,通过整改、关闭等手段,规范矿山企业管理。

在规划期内,全市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5、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矿地统筹管理要求,加强全市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管理,探索建立“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对于新建矿山,制定从生产到闭坑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全面规划,形成“采前有规划,过程能控制,采后可修复”准入制度。

对于生产矿山,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停采或关闭的矿山、采坑,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规定。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治理原则,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责任制,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基金使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加强监测力量,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立市、县、企业三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四、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

对县级审批发证矿种非煤矿产资源优化管理,高质量发展要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执行。

进一步规范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把好资源配置关。算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账,严格增量资源审批出让。积极化解非煤矿山历史遗留问题,有效激活存量资源,推动“僵尸企业”退出。

进一步优化非煤产业结构。以专业技术过硬、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集团为引领,以市场化流转、就地整合为主要手段,以小矿到期不续、严重违法者关闭为倒逼,推动铁铝铜金等重点矿产资源整合,加快形成“大集团示范引领、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新格局,支持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在提高重点矿山保障民生需求能力的基础上,有效减少砂石土类矿产矿山数量。

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废渣的综合回收利用、就地转化,鼓励产业链企业联动配合,推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有机结合,建立规模化、成体系、集聚高效的铁、铝土矿、铜(多金属)、建材(砂石土)集中开采区和产业园区,推进非煤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做到集约利用、提高产出。

进一步推动矿区综合治理。全面推广视频监控、人员定位、动态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夯实安全发展基础。积极推动充填式开采,大力推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督促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科学处理废渣废水,从源头上减少生态污染。

第五章 矿业绿色发展

绿色矿山建设是“绿色发展”在矿业行业中的生动具体实践,也是我国矿业行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足点和发展方向。通过政府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多方联动,在试点先行、政策配套、统筹推进的机制下,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已经步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在高效利用资源、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重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愈益凸显,实现了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一、绿色矿山建设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基本要求,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为转变单纯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为代价的开发利用方式提供了现实途径。

1、建设绿色矿山的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激励,积极引导,组织做好试点示范,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有序推进。

落实企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严格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加强文化建设,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

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矿山企业,加强宣传,扩大共识,加强行业自律。

搞好政策配套。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制定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制度,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2、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1)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研究形成配套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政策。

(2)到2025年,全县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3、绿色矿业发展的目标

(1)矿区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国家规定指标。

(2)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三废”排放达标。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矿区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4)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目的明确,措施得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本区域平均水平。重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发生。

(5)矿区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二、矿区生态保护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立足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既是过去矿业发展中对生态环境欠账进行的弥补,也是挖掘矿地资源,实现矿地资源转型,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采取积极主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因此,应该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战略;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中,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发展道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建立矿山环境监测网络,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规划期内,按照明确目标,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针对不同类型的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和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采取适宜的措施进行综合整治。

1、新建矿山

严格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坚持源头预防,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建矿山制定从生产到闭坑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全面规划,形成“采前有规划,过程能控制,采后可修复”准入制度。

2、生产矿山

加强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生产矿山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严格落实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占损土地进行治理恢复。

3、闭坑矿山

严格闭坑矿山的管理。停采或关闭的矿山、采坑,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规定。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治理原则,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

4、历史遗留矿山

对于未完成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确已无法查找矿山法人的矿山,其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责权利协调的基础上,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逐步探索“市场化运作、开发式管理、科学性利用”治理模式。

5、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土地复垦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后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严格实施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

6、河道修复与生态治理

本次规划采砂河道共6条沟域,6个采砂区段,采砂河道需根据河道地貌特征、采砂规模、水系特征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采用现有的河道修复治理技术,通过对采砂区域进行修复,降低或消除采砂河段给流域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采砂河道的生态系统稳定性,提升流域自然灾害抵御能力。

(1)采砂河道修复

护岸处理:采砂区域的河道,可以通过使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柔性环保材料,用扣件的方式连接后形成河岸生态缓冲带及生态护岸,取代旧式的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等传统治理措施。

平衡河段整体土方:砂坑分布密集的河段,可加大主槽断面,放缓纵坡。对于非砂坑河段,可采取适当加大纵坡,减少主槽宽度等措施减少过多的土方外调产生的投资。

砂坑填埋:根据地形条件合理采用施工机械进行砂坑回填,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压实。

(2)采砂河道生态治理

河道污染治理

微生物、水生植物净化工程:在河道中加入经过专门培育和筛选的微生物菌种加快河道中有害物质的分界或利用水生植物吸收和降解污染物,从而达到河道净化的目的。河道水体污染较严重的情况下需先进行微生物净化,后进行水生植物净化。河道水体污染不太严重的情况下,可直接进行水生植物净化。

建造人工湿地:根据不同河道状况与地形走势建造人工湿地不仅可以处理采砂带来的污染问题,同时具有保护生态的作用。人工湿地一般在采砂河道适当的水位线上方建造。

完善生态环境完整性

采砂河道的生态环境完整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采砂河道内水体生态环境完整性,即需要在采砂河道中构建一个完整的水生食物链;另一方面是采砂河道两旁岸边的生态环境完整性,即在采砂河道两旁栽种能够护岸的植物,防治河床及护岸硬化,维持河道自身的流态。

第六章 重点项目

为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别安排具体的工程,将规划任务得以具体化。规划期内无矿产资源勘查重点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如下:

1、加强矿业城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我省矿业城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保护重点实验室作为全国首个资源转型实验室 ,定位于矿业城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保护 ,为矿业城市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治理探索新路径。加强实验室建设 ,有助于解决我省乃至全国矿业城市转型发展的技术瓶颈 ,也有助于我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能源安全保障双目标。规划期内将重点在我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矿业城市矿产资源细化调查、矿业城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矿业城市地质环境保护与污染处治、矿业城市地下开采空间资源化利用等五个方面开展关键理论与技术攻关。

2、规划期内落实《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25)》晋西北高原矿山生态修复重点工程。针对废石(土渣)压占破坏土地,实施废石场堆场覆土绿化,边坡治理、开采立面治理、植被绿化、排水工程、土地平整及培肥工程、露天采场梯级台面进行覆土植树绿化等,恢复至原地形地貌景观,同时实施林草植被恢复和天然林保护等工程,恢复矿区生态环境。针对有证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问题等,实行分类治理和过程保护。通过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地形地貌重塑、恢复土地和植被等工程措施。规划期内,完成应县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3、规划划定本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一般治理区1处,即应县砖瓦粘土生产区环境综合整治区,治理工作包括土地复垦、综合整治。通过积极开展矿区废弃地复垦。依法落实土地复垦责任,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矿区土地复垦,确保土地复垦不欠新账,快还旧账。

第七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依据《环境保护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等要求,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总纲》(HJ130-2019)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应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以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任务与目标

围绕应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评价规划部署与区域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性;预测规划实施和资源开发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安排的合理性,以及开采准入条件的有效性;提出减缓和避免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

1、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规划范围内及周边的应县各乡镇的城镇规划区、桑干河、应县南山自然保护区。

2、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应县镇子梁湿地公园,桑干河、浑河等主要河流。

3、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应县八里坡县级饮用水源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4、生态保护目标:桑干河、应县南山自然保护区、应县镇子梁湿地公园。

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避让原则。矿产开采工程选址选线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泉域重点保护区、居民聚集区、基本农田等,尽可能避免规划方案实施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最小化原则。根据应县矿产资源的分布特点,合理选择科学的开采方法;露天矿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实现边开采边恢复。

减量化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重视矿山开采企业“三废”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先进的污染物处理工艺和处理设施,提高污染物处理率和综合利用率。

修复原则。对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针对露天采石场、废石场,提出修复要求及控制指标。资源开采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根据场地或厂区布置对其周围进行绿化,绿化植物以本地易于生长的植物为主;对于临时占地和新开辟的临时便道等破坏区,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耕翻疏松等土地复垦工作,恢复土地原有的使用功能;对于工程扰动的边坡等水土流失严重地段,为避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应采取护坡、排水等相应的水保工程、植物措施。

2、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严格废水排放标准;

(2)加强水质调查和监测;

(3)加强水环境风险排查工作。

3、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严格执行《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1〕16号)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通过洒水、密封和安装除尘装置等,降低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粉尘及运输扬尘的影响。

4、固体废弃物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要充分贯彻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矿区固体废弃物管理、收集和处置系统的建设步伐。进一步落实固废综合利用产业的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加强监管,重点做废弃矿石等大宗固废的处理处置,提高固废综合利用率,减少其对有效土地资源的侵占。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规划》基本符合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应县相关规划相协调。鉴于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会从多方面对环境造成影响,本次评价从严格环境准入、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以及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布局等方面提出严格的对策和措施。在认真落实提出的优化调整意见及各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后,可有效减缓资源开发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该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可行。

第八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机制

本《规划》是以《朔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为依据,在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协作单位密切合作,本着下级规划服从上一级规划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原则编制而成的。《规划》批准后,要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因此,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实施机构,按照分工做好自身的工作,以保证在矿产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规划》。

二、确立《规划》法律地位,坚持依法行政

《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部分,是具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依据。《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规划》批准之后,境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必须以《规划》为依据,使《规划》真正成为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

以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省市级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强调矿业权人必须在批准的勘查区或开采区内按设计方案开展工作。对于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乱采滥挖,或非法承包、出租、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证或开采证,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构建保障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实行差别化的投入和激励政策。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向重点调查评价区倾斜,开展基础地质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质勘查基金向重点勘查区倾斜。建立找矿突破激励机制,对重大找矿突破和科技突破予以奖励。加大矿产资源储备保护投入力度。鼓励矿山企业为提高资源采、选回收利用水平的技术开发和改造。完善矿业用地政策,支持重点矿山开发建设。财政资金和银行信贷重点支持矿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的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

强化企业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约束机制。实行浮动费率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减少资源浪费。将矿山储量消耗情况作为考核矿山企业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消耗定额管理,调动矿山企业节约降耗、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推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土地复垦费应列入生产投资估(概)算,足额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五、制定规划重要指标的年度实施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和年度市场情况,规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包括总量控制的矿种及开采总量的年度调控意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量化要求、规划分区具体的调整目标和时限、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投放数量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年度任务等。

六、加强保障规划实施的科技创新力度

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领域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引进、开发和应用新的、先进、实用的选冶技术和加工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广泛应用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技术,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地质环境等动态变化情况,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科技管理水平,保证规划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七、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

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年度评估和中期评估。评估中主要对规划执行效果、目标任务的实现程度做出分析评价,对规划制度建设情况和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针对本县实际情况的变化和产业发展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作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实施期间,如果经评估需对《规划》做出调整,要由原规划编制部门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和修订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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