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人民政府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县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27 来源: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应政办函〔202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国家统计局派驻应县国家调查队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决策重要作用,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朔州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函〔202112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应县国家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调查工作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等政策文件,特别是202112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对完善统计监督作出制度安排,进一步推动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为满足地方分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对调查数据的需求,应县国家调查队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收支、农牧生产大县、脱贫县农村住户监测、农民工统计监测、农民工市民化动态监测、网购专项、农作物面积和畜禽监测、劳动力、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等国家调查工作。调查数据是党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各乡(镇)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深化对应县国家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为应县国家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支持,确保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反映应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大力支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

  (一)加强调查基层基础工作。各乡(镇)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把加强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应县国家调查队加强协作,大力支持应县国家调查队开启调查网点网络,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调查工作中的应用,保障基层调查力量。对开启调查点有困难的,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协调,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信息化专业调查设备难以满足需要的,要进行必要的补充配备。调查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取适宜的社会力量辅助参与调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各乡(镇)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应县国家调查队开展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政策和部门数据等信息,并在调查对象联络、调查网点建设、工作宣传发动、报表催报核实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

  (三)加强调查工作保障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将应县国家调查队承担的为地方服务的经常性调查项目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相关部门在统筹制定目标责任考评政策基础上,对应县国家调查队予以支持。相关部门进一步支持应县国家调查队队伍建设,要把应县国家调查队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党校培训计划。大力支持应县国家调查队党的建设,指导应县国家调查队夯实基层党组织基础,全面推动党建品牌创建、意识形态等重点工作走深走实。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国家统计局要求,解决应县国家调查队办公和业务技术用房,支持改善应县国家调查队办公条件。

  (四)压实支持配合应县国家调查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应县国家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县人社局要支持配合应县国家调查队开展劳动力调查,县农业农村局要支持配合应县国家调查队开展畜牧业调查和农产量抽样调查等涉农调查工作;企业管理部门要协调被调查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报表;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要切实承担起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任,加强弱势群体帮扶,优化收入分配结构,促进更充分高质量就业,引领并推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应县国家调查队完成各类专项调研工作。

  三、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一)持续提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自觉。各乡(镇)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及相关调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要求,切实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自觉接受统计监督,加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力度,客观真实反映应县经济社会发展质量。

  (二)持续落实国家调查方法制度要求。各乡(镇)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深入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支持应县国家调查队独立开展调查,独立上报调查数据,独立开展统计执法监督。不得强令、授意统计调查机构或统计调查人员弄虚作假,不得要求调查对象编造统计调查数据。不得将应县国家调查队列为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配合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应县国家调查工作。

  (三)持续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各乡(镇)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及统计法律法规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推动统计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应县国家调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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