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办发〔20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号)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调整后的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县级执法(检查)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28个)
应县发展和改革局
应县教育局
应县科学技术局
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应县公安局
应县民政局
应县司法局
应县财政局
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应县自然资源局
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应县交通运输局
应县水利局
应县农业农村局
应县林业局
应县商务局
应县文化和旅游局
应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应县应急管理局
应县审计局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应县统计局
应县医疗保障局
应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应县消防救援大队
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应县档案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个)
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受委托的组织(1个)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
二、乡镇执法(检查)主体(12个)
应县金城镇人民政府
应县镇子梁乡人民政府
应县义井乡人民政府
应县臧寨乡人民政府
应县大黄巍乡人民政府
应县杏寨乡人民政府
应县下马峪乡人民政府
应县南泉乡人民政府
应县南河种镇人民政府
应县下社镇人民政府
应县大临河乡人民政府
应县白马石乡人民政府
三、有关事项
1、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2、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司法局备案。
4、国家垂直管理部门未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执法(检查)主体范围。
5、《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应政办发〔2019〕39号)同步废止。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