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意义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文物本体和环境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性质与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要考虑其整体性,在经过详细勘探和研究之后,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其四至边界。
保护范围是为了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在其范围之内,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严禁乱挖乱建破坏文物遗迹的行为。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文物本体的环境风貌,有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和环境风貌是相存共生的,没有了环境风貌,文物本体的许多信息就丢失了,有许多问题就解释不清了。
二、依据和目的
1、《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3、《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7〕101号)、《朔州市文物局关于重新科学核定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朔文物发〔2021〕28号)要求,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划定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县政府文件进行公布。
三、工作流程
按照《朔州市文物局关于重新科学核定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朔文物发〔2021〕28号)要求,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针对我县南上寨关帝庙等五处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重新核定,对文物所属乡镇进行了意见征求并汇总成文,以县政府文件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