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人民政府

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9-12-09 来源: 应县政府办公室
 应政发〔2019〕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三大基地”建设步伐,不断提升我县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激励和调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三大基地”建设步伐,不断提升应县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激励和调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根据《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版)》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应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应县区域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并在应县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行政奖励事宜。

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朔州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主要包括制造业、农畜产品深加工业、文化旅游和商贸物流等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等重点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享受本意见的招商引资项目应为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深加工、三产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项目的投资强度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强度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  工业用地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国有土地入股等方式。

第七条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健康养老、旅游休闲等服务业企业,修建相关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新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第1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依法全额奖励,第2年至第5年依法按半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第1至第2年依法按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依法按半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的,第1年至第3年依法按全额奖励,第4年至第5年依法按半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第1年至第4年依法按全额奖励,第5年依法按半额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自投入运营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新建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投入运营年度起,前3年企业年度上缴税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依法按企业当年实际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将山西省或跨省区域总部、运营中心等在应县注册独立法人,并将纳税地迁入应县,且年限上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木塔旅游景区建设,大力发展农业旅游景区、特色旅游村镇、特色民宿和康养旅游基地等引资开发的旅游产业,创建成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创建成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创建成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包括山西省创建3A级乡村旅游示范村),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引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全县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效益的,采用“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所做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县创新创业,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补。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完成引进落地项目的依法予以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招商引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包联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总抓,一个部门牵头,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投资者提供公开、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着力营造“六最”营商环境。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留县部分全额奖励。正式运营后需要缴费的,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开发区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实现道路、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公交、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为项目落地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信用体系要积极开展各类信用贷款担保业务,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争取上级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免费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坚决杜绝影响项目顺利实施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随意性执法行为,为其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企业职工与我县市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并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当年实际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施行之日的分税制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我县产业转型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高、产出强度大、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的扶持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本意见企业的审核确认由应县招商引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奖励扶持坚持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奖励资金从产业扶持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凡在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以上奖励意见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意见施行前出台的各类招商引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由应县招商引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应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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