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人民政府

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17 来源: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应政发〔202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应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应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应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担当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开拓创新,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县政府班子成员、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政府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县政府办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长交办事项。

  八、县长出差、出国访问或休假,受县长委托,由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县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度。

  九、县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优化结构,提升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应县。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七、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决维护法制的统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群众意愿,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要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县政府及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县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前置审查不得提交县政府研究或印发。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由部门草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草拟部门负责解释。

  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乡(镇)的,应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二、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法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报告工作和监督制度

  二十七、县政府一般应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全面工作情况。对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我县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二十八、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请示县委予以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要向县委报告。

  二十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三十、县政府各部门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及本部门下一阶段工作安排。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中央、省、市交办的特殊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及本县自行排查出的重特大信访事项,实行县领导包案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会风,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没有实质内容的会坚决不开,时间内容相近的会合并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报送与审批制度

  三十七、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八、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一般不得越级请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三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县司法局审核。

  四十、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或经县政府班子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其中,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的议案、人员任免,事关全局的重要公文,经分管县政府班子成员审核后,报请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或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遵守行文规则,精减文件数量,控制文件篇幅,提高文稿质量,切实改进文风,注重行文效用。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凡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再转发。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和简报,一律不发;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一种。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

  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章  应急管理制度

  四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县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政府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处级领导同志轮流带班。重大节假日或非常时期要加强值班力量。

  四十三、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信息搜集、处理、报送制度,对发生在本辖区、本系统的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以《值班信息》形式报县政府;县政府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如遇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各乡(镇)、各部门的值班人员在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要迅速报告县政府。

  四十四、各乡(镇)、各部门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辖区、本系统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掌握重大社会动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四十五、县政府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制度

  四十六、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是:

  (一)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领导在基层调研过程中的重要指示、安排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上级党政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件、查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有关事项;

  (六)县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府督察专员按照分工,对县政府班子成员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主动督办,并及时报告。县政府督查机构要认真进行定期督查,积极开展专项督查;既要有批必督,又要应督必督。

  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是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总结和反馈执行情况。对于县政府督办的事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和工作进度。

  四十八、深化拓展延伸“13710”工作制度,县政府督办系统要实现与乡(镇)政府、县直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并对接省、市政府督办系统。

  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落实“13710”工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办主任、乡(镇)及县直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为系统管理责任人;承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四十九、政务督查要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五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政府决策部署,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文章,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报备制度。县长出差(参加全市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向市委办报备。公休日离开朔州市,须提前1天向市委办、市政府办报备。

  县政府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处级领导同志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向县委办报备。公休日离开应县,须提前1天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备。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处级领导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请假报备等具体事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参加全县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向县委办报备。公休日离开应县,须提前1天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备。

  五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县级领导干部出国(境)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和省市实施意见,落实“因事定人”“人事相符”要求,合理安排团组,坚持少而精原则。严格执行1个任期内出国()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不超过1次的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规模和在外停留天数。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得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不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约束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切忌走过场、搞形式。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75天。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杜绝迎来送往。

  六十一、县政府办公室要强化调研职能,为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县领导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六十二、县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六十三、县政府坚持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运用好热线电话、县长信箱、座谈听证、信访接待、走访约谈等方式方法,并不断拓宽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

  六十四、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搞无实际意义的达标、评比、检查活动,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六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乡(镇)、部门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以及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不为乡(镇)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六十六、县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适用本规则。

  六十七、本规则自2020年4月8日起实施。2016年县政府发布的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县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班子成员、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各乡(镇)长、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名单由县政府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县长确定。

  第三条  全体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2.研究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政府重要工作;

  3.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

  4.通报全县重要工作情况;

  5.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和确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五条  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办内务股负责组织。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内务股通知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向县长请假。

  第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负责具体落实,县政府办督查股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

  2.讨论报请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3.审议县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等;

  4.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

  5.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专项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金安排、政府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6.研究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民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审议与我县政府签署的重要的战略合作协议、重大对外交流合作事宜等;

  8.县长认为应当由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结合实际制定的贯彻落实意见事项,除涉及全局事项或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上会的以外,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2.县有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及办公室下发执行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非重大事项,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3.县政府已印发指导性意见或者已经县政府有关会议明确部署的工作,属于进一步推进落实的具体事项,包括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

  4.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或已明确由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者议事协调机构解决的事项,由该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市政府已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的事项,由该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后执行;

  6.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7.议题请求解决的事项必须要有本部门的明确意见,无意见或意见不明确的不予上会;

  8.议题提请部门要向县政府班子分管领导汇报议题情况,分管领导未同意的不予上会;

  9.议题必须由提请部门按照申报程序申报,不按程序申报的不予上会;

  10.与有关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部分战略合作协议;

  11.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事项;

  12.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县政府办主任提出。上会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确定。

  第七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提请部门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研和协调,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对需从法律角度审核的事项和规范性文件须事先进行法制审核。按规定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  县政府办根据县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常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建议,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九条  常务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应当提前向县政府办综合股报送汇报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十条  已确定的常务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应当按县政府办要求报送会议材料。主要包括:

  1.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必要性和拟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发文建议等。

  2.提请会议审议的实施意见、方案、报告、协议等文本。

  3.有关附件。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决策依据及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4.会议汇报材料要按统一格式印制,情况说明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炼,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召开,应当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与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政府办副主任、乡(镇)长、县政府部门、企业等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议题应当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委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密级的文件,不得带出会场。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时间安排在月中或月底。如遇节假日则顺延或提前。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好工作,提前做好议题准备。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结束后,县政府办综合股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县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负责具体落实。需要行文的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需要专门协调办理的由分管副县长牵头组织落实,县政府办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县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县长办公会议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县政府工作中具体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有关政府办副主任、乡(镇)长、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会议主要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1.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等推进情况;

  2.研究解决需要县政府统筹协调的事项;

  3.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4.研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5.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6.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7.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和确定,或者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县政府办主任书面提出建议,报经县长确定。

  第六条  报送会议议题在县政府审定前,部门应当事先进行充分调研和协调,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对需从法律角度审核的事项和规范性文件须事先进行法制审核。按规定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会议议题,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县长办公会议不予审议。

  第七条  县政府办综合股、内务股根据县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议题安排建议,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八条  汇报单位应当按县政府办要求报送会议材料。主要包括:

  1.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文件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发文建议等。

  2.审议事项的文本,如方案、计划、通知、协议等。

  第九条  会议汇报材料要按统一格式印制,内容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炼,字数控制在12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左右。

  第十条  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应当提前向政府办内务股报送汇报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内务股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应当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委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密级的文件,不得带出会场。

  第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县政府办综合股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县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负责具体落实。需要行文的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需要专门协调办理的由分管副县长牵头组织落实,县政府办督查股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县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专题会议,提升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县政府重大决策有效落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县政府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分管副县长召开并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县政府办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参加人员为议题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研究处理副县长分管领域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落实县长安排的具体事项;

  4.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各相关秘书股具体承办。

  第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结束后,县政府办各相关秘书股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具体落实,县政府办各相关秘书股负责跟踪督促,并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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