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人民政府

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及收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6 来源: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应政发〔202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应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及收缴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应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及收缴管理

指导意见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水农水〔2019〕204号)有关要求,根据《应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费征收范围

  本意见所适用范围为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水费核定原则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统一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可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执行或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鼓励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具体根据各村实际确定。

  三、水费征收方式

  安装计量水表的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未装计量水表的农村供水工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方式,并报乡(镇)、县水利局备案。

  “低保户”、“五保户”和“贫困户”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减免水费,具体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集体研究确定。

  用水户水表必须经管理人确认后方可使用,若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或表黑无法抄表时,应及时向管理人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计量:

  (一)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二)按前月抄表数的用水量计算;

  (三)按实际生活用水量情况推算。

  各村要确定专人负责收取水费,定期抄表,并向用水户发放交费通知单。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单规定时间为准。用水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四、水费征收主体

  水费征收主体为:村委会或村委会确定的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五、水费管理及使用

  (一)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应专账管理,收取的水费用于本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日常运行、管护维修及运行管理人员工资,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各村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水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主动接受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村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要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纳入乡(镇)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水费征收不力的乡(镇)将通报、警告、约谈或问责。对多次督促仍不收取用户水费的村,工程维修养护不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和好的意见建议。

  (四)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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