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办发〔202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应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应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

 

  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了用地审批和规划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

  二、农村房屋建筑分类

  本办法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为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高度在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用途为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应当依照《应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履行程序。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三、农房建设管理职责

  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聘请专业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住建部门提供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开展农房建设活动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置;配齐规划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农房建设管理服务日常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有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对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

  四、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程序

  (一)建房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建设用地和规划手续。

  (二)建房人选定符合要求的设计图。

  (三)建房人选定符合要求的施工方,并签订书面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山西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

  (四)建房人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附件2,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

  (五)施工方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六)建房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七)建房人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附件3)和《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表》(附件4),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

  五、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房人。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应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方。施工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二是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执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其中,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2.技术负责人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3.持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其中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不少于1人,农房建设公司不少于5人);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从事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应到住建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备案。个人不得承揽农房建设施工项目。

  (三)设计方。设计方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个人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设计项目应从通用图册内选用图纸。

  (四)监理方。监理方应具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个人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监理项目应具备建筑行业执业资格。

  (五)农村建筑工匠。县住建局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考核,发放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工匠信息应及时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农村建筑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等从业人员,并对其应当实行名录和信用信息管理。

  (六)有关要求。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即可以同时承揽设计和施工项目,或同时承揽设计和监理项目,但施工和监理项目必须由不同的单位或个人实施。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改建、扩建、翻建项目,按新建项目履行程序。

  六、农村房屋改变用途

  农村房屋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组织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由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提出申请并向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提出申请。

  七、农村其他房屋建设

  (一)建设程序

  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二)各方职责

  1.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进行现场管理,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设方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八、农房建设服务和管理

  (一)政府购买服务

  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需求统一购买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购买的服务应包含监理和技术服务。购买服务可以采取“一事一购买”、年度购买、打包购买等多种方式实施,购买的服务由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按需求统筹管理使用。

  (二)乡(镇)日常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农房建设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处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县住建部门处置。

  2.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3.对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修缮整治;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组织第三方鉴定,提出整治措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整治。

  (三)违法违规问题处置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手续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1.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县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的,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

  3.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

  2)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

  3)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4.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第三十条进行处理:

  1)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2)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

  3)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

  4)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5)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

  5.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造违章建筑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县级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九、其他事项

  (一)新制定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通用图集》未发布之前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建设项目,参照《山西省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执行,或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

  (二)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未按要求办理开工登记擅自开工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经技术鉴定达到《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有关要求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31日。

  附件:1.山西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试行)

     2.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3.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4.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登记表

 

政策解读:关于《应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