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应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本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并建立健全各乡(镇)农村自建房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机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等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的业务指导,特制定《应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应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制定依据文本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3.《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DBJ04/T416-2020

  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村房建筑四办法、一标准专顶调研督导的通知》晋安发〔202014

  5.《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

  6.《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法办〔2020117

  7.《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6号)

  8.《山西省农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

  (二)制定过程

  我局经过前期到各乡(镇)以及相关部门调研后,经局务会研究出台《应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将该办法向涉及的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12个乡(镇)等15个单位通过座读会的形式征求了意见,认真听取建议后再次修改,全部同意办法出台。

  三、主要职责 

  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聘请专业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住建部门提供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开展农房建设活动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置;配齐规划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农房建设管理服务日常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有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对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农村房屋建筑活动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并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明确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建设程序、各方主体责任和建房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农村其它房屋。农村其它房屋建筑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明确了农房建设服务和管理,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乡(镇)日常巡查和违法违规问题处置。

  第五章 附则。明确了《应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政策解释部门和有效期限。

                           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816日         

 

原文链接: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