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进一步推进应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朔州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制定《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基准年为2019年,规划到2025年。


《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编制

依据目录及文本

  一、依据目录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

  2、 标准与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6)《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7)《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 18055-2012);

  (8)《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 年 12 月 22日);

  (1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方案》(HJ/T164-2004);

  (13)《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4);

  (1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 年 10 月)。

  3、文件、政策及其他相关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7 号)(2010 年 5 月 1 日施行);

  (2)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2015年4月2日);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 号,2015 年 8 月 12 日);

  (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推进力度的通知”(晋环发[2013]84 号,2013 年 9 月 1日);

  (5)山西省农业厅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晋农生态畜牧发[2017]2 号);

  (6)《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 号);

  (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 2017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5号,2017年4月21日);

  (8)朔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水污染防治 2019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水防办发〔2019〕40号);

  (9)朔州市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朔环发〔2016〕240 号);

  (10)《应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补充技术报告》,(2019 年 1 月);

  (11)《应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补充技术报告》,(2019

  (12)《应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018 年环境状况评估报告》;

  (13)《山西省应县总体规划(1994-2020)》;

  (1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 号)生态环境部;

  (15)《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朔环发[2019]269 号)》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原文链接: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