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发〔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直各有关单位:

  《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摘要)              

                           应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5日          


《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摘要)

  为进一步推进应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朔州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现结合应县实际,制定《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基准年为2019年,规划到2025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水、粪便及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

  (二)标准与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6.《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568-2010)

  7.《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

  8.《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

  1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方案》(HJ/T164-2004)

  13.《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4)

  1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10)

  (三)文件、政策及其他相关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5月日施行)

  2.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

  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推进力度的通知》(晋环发〔2013〕84号)

  5.山西省农业厅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晋农生态畜牧发〔2017〕2号)

  6.《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

  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5号)

  8.朔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水防办发〔2019〕40号)

  9.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朔环发〔2016〕240号)

  10.《应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补充技术报告》(2019年1月)

  11.《应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补充技术报告》(2019年1月)

  12.《应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18年环境状况评估报告》

  13.《山西省应县总体规划(1994-2020)》

  14.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5.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朔环发〔2019〕269号)》

  三、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五)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原则。

  (六)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基本概念

  (一)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晋农生态畜牧发〔2017〕2号)中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出栏量5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羽及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羽及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及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及以上、肉羊出栏量300只及以上。

  (三)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应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共4个,分别为北河种水源地、鲍堡水源地、杨街水源地、小石口水源地,水源井为松散岩类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地。其中,北河种水源地:水源地取水井3眼,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井为中心、140m半径的圆形范围,保护区面积为0.186km2;鲍堡水源地:水源地取水井2眼,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井为中心、140m半径的圆形范围,保护区面积为0.124km2;杨街水源地:水源地取水井7眼,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井为中心、100m半径的圆形范围,保护区面积为0.298km2;小石口水源地:水源地取水井2眼,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井为中心、130m半径的圆形范围,保护区面积为0.110km2北河种、鲍堡、杨街、小石口水源地连片划分二级保护区,依据“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将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半径统一确定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边界区域作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一级保护区连片后面积约27.0069km2

  2.全县12个乡镇有5个乡镇为集中式供水,分别为应县金城镇教场水源地、义井乡边耀水源地、杏寨乡东安峪水源地、臧宅乡花寨水源地、大黄巍东安峪水源地,水源均为地下水源,臧宅乡花寨水源地为承压水,其他水源地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其中,金城镇教场水源地5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井为中心、100m半径的圆形范围,一级保护区面积0.187km2二级保护区范围以井为中心、1000m半径的圆形范围,5眼取水井连片后二级保护区面积  3.265km2;臧寨乡花寨水源地:5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井为中心、100m半径的圆形,吴家岭1号水源井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314km2花寨2、3号水源井一级保护区面积0.082km2马庄4、5号水源井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66km2承压水不设二级保护区;杏寨乡东安峪水源地:1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井为中心、100m半径的圆形范围,面积0.0314km2,二级保护区同大黄巍东安峪水源地连片划分;大黄巍东安峪水源地:1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井为中心、100m半径的圆形范围,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314km2,二级保护区同杏寨乡东安峪马峪水源地连片后面积约5.154km2;义井乡边耀水源地:1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井为中心、100m半径的圆形范围,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314km2,二级保护区面积约3.111km2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应县县城、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面积1.1786k㎡,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38.5369km2,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止养殖区域,总面积38.5369km2。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应县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禁养区面积188.248km2全国重点文物、国家AAAA级景区佛宫寺释迦塔、全国重点文物应县净土寺风景区景区范围属于禁养区边界。

  (三)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区

  由于桑干河应县境内具有重要的地表水功能作用,所以河流距离河岸两侧安全水位警戒线的区域属于应县禁养区范围,桑干河境内全长54.5公里。

(四)重要湖库

  应县境内有两座重要水库,分别为镇子梁水库薛家营水库。镇子梁水库位于浑河下游,薛家营水库位于应县薛家营村东北方向,两座水库的边界即为禁养区边界。

  (五)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应县城市规划区,以及不在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为禁养区。

  (六)保护单位

  应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七)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六、管理措施

  (一)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

  (五)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住建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制定《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基准年为2019年,规划到2025年。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定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责任划分

  (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负责提出畜禽散养户粪污治理的目标和标准,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会同畜牧部门进一步核实禁养区内规模以上有无搬迁关停的养殖场(小区);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乱堆乱放或有粪污直接排放行为的养殖户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户督促镇村限期减量或整改,确无条件养殖的要关停搬迁。

  (二)应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乱堆乱放或有粪污直接排放行为的养殖户应承担、组织实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和搬迁工作。

  (四)应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负责筹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必需的专项经费。

  (五)其他相关部门。应县自然资源局、林业、住建、水利、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规模场户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原2017年8月编制的《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范围表

附件:

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范围表

 

禁养区类别

禁养区范围

调整前面积

调整后面积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44.528km2

38.5369km2

2

自然保护区

应县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88.248km2

188.248km2

3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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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要河流

河岸两侧安全水位警戒线范围

43.6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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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要湖库

两座水库的边界即为禁养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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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市规划区,以及不在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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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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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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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276.376km2

227.0849km2

 

 解读:关于《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