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 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 认识和把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旅融合、助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选拔推荐机制,创新后续建设,规范长效管理,使“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品牌在新时期焕发新的生命力,成为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工作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挖掘和阐发优秀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中蕴含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价值理念,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坚持以评促建。健全选拔推荐机制,以整体规划设计、特色文化资源发掘利用、品牌培育与成果转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潜力等为重要推荐标准,引导各地切实加强后续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充分发掘地方特色文化亮点和潜力,推进“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与美丽乡村建设、全省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让传统文化赋能乡村振兴,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生活、融入产业。
坚持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群众最终受益的共建共享格局。 I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应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往届已被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需重新申报参加本届评审。
(二)申报名额
每市推荐1个申报主体,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择优选拔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6个主体(文化和旅游部分配我省“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额为6个,其中乡镇/街道占比不少于60%)。
(三)申报内容
每个申报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一种在当地最具特色、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民间文化资源或艺术形式,既包括美术、书法、 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等传统艺术形式,也包括摄影、合唱、油画、农民画等当代兴起文化艺术形式。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特色鲜明、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民间文化艺术,在全国具有广泛知晓度。
当地人民政府重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设施场地。
依托本地区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具有浓郁民族 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 参与率达到本省先进水平,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扎实开展民间文 化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工作。
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须 在省级以上展览、演岀、发表或获奖。
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推动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文旅融合、乡村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路径,在 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五)申报流程
各市推荐的申报主体在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开设机构账号(已开通账号的,不必重复开通),通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 之乡”专题主页“资料填报”栏目登录;各单位按照《2021 — 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申报表》的填报项目说明,逐栏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资料填报。
应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