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朔州市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一批市、县级红色文化遗址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朔文物发[2023]8号)文件精神,按照《山西省文物局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西省委党史研究院关于做好第一批市、县级红色文化遗址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晋文物发(2023)3号)精神和《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规定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应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本辖区第一批县级红色文化遗址“曹汝谦故居”公布前期筹备工作,应县人民政府核定进行公布,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高度重视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反复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条  红色文化遗址,是指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遗址有的也称旧址、旧居、故居、史迹、遗存、胜迹等。它们包括党的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党史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重要事件、重大战役战斗遗址,具有重要影响的革命烈士事迹发生地或墓地等,也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内容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以及能够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各种遗迹等。

  红色文化遗址铭刻着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而英勇奋斗的光辉历程,蕴含着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艰苦奋斗、不屈不挠、一往无前、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是中国革命的重要历史见证,是宝贵的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文明史上独特的文化遗存要切实把红色文化遗址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做好新时代文化遗址保护与利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二、依据和目的

  1、《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条 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下列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四)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其他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2、《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二条 在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范围内,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根据《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朔州市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一批市、县级红色文化遗址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朔文物发[2023]8号)文件精神要求,由应县人民政府核定进行公布。

  三、工作流程

  按照朔州市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一批市、县级红色文化遗址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朔文物发[2023]8号)文件要求,应县文化和旅游局对红色文化遗址所属乡镇进行了意见征求并汇总成文,由应县人民政府核定进行公布。

 

原文链接: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红色文化遗址曹汝谦故居的通知